摘要
要适应新时代人们对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构建注重协商的公众参与机制增进政府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持续互动,是提高政府群体性事件“回应性”治理水平的优先选择。政府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意识淡漠,公众参与程序存在诸多缺陷,公众参与渠道的制度供给不足,共同构成了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公众参与机制的主要困境。公众参与机制重构要充分发挥社会中层组织的团体诉求表达功能,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确立公共决策的事前公众调查程序、事中公众协商、公众辩论程序;完善行政信息公开、听证制度、行政问责制等,为公众有序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实现群体性事件的回应型治理。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02-107,共6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基金
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我国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治理研究》(项目编号:HB15FX036)
全国地方党校重点调研课题《京津冀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路径研究》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重点项目《新中国成立70年的治理逻辑与实践创新研究》(项目编号:TJDXKYZD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