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制度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为弥补传统环境侵权制度不足,而创设的对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损害予以救济的新型制度。我国当前虽然已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着耗时长、程序复杂、起诉主体资格门槛高等弊端。公益组织也会受制于其专业知识、经费、人力等客观因素,难以有效应对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在行政处罚或者诉讼之前,增加磋商机制,扩宽环境治理的解决道路,将污染企业或个人也纳入到治理污染的大家庭中来,建立一套合作治理环境污染的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