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舞弊多缴税款是一种出于非法目的故意而为的税款给付,依税收法定、税收公平和合理行政原则应该退还。但这种多缴税款不同于过错所致多缴税款,其行为兼具财务舞弊性和税收违法性,对国家税收和税用管理秩序危害不轻,不宜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给予退税处理,需要从严管理和新的制度供给。可以2015年《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为基础,借鉴日本虚假会计过多纳税申报减额更正制度,针对财务舞弊多缴税款的特殊性,补充安排一种限制性的最终全部退还制度。
出处
《税收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60-65,共6页
Tax and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