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经他人同意或邀请进入住宅后不退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尽管如此,我国在理论和实务上都把单纯不退去的行为当作非法侵入住宅罪来处理。对"侵入"无论是从《刑法》条文的规范文义、犯罪构成还是从国民预测可能性方面分析,均不能把"不退去"囊括其中。因此,把"不退去"的行为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个行为类型属于类推解释。同时基于我国的刑事立法规律、社会文化背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刑法的谦抑性等方面考虑,经他人同意或邀请进入住宅后不退去的行为不应由刑法调整。
出处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9年第12期71-74,共4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