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厘清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的内涵,关键是要明晰自然资源用途的特征。自然资源就用途而言,除具备资源有用性这一基本特征外,还具有时代性、地域性、多样性以及负外部性等特征。明晰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的制度构成,则应当从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的主体、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的对象、实施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的行政手段三个方面展开。在主体方面,具体包含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的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在管制对象方面,重点在于明晰需要用途管制的资源范围及其动态变化的特征;在行政手段方面,需要综合运用行政规划、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手段。
出处
《理论与评论》
2020年第1期89-96,共8页
Theory and Review
基金
福建省软科学项目“陆海统筹下的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及其制度完善”(2019R005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14ZDC02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