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开展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试点是我国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是CDR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现行CDR信息披露规则无条件豁免存托人和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忽视了可能影响CDR及其基础证券市场稳定性的特殊情况;CDR纠纷中的涉外因素可能引发准据法冲突和争议解决方式冲突,进而导致CDR难以适用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为此,我国可借鉴美国存托凭证(ADR)运用分级制度和信息披露自愿原则来合理分配各方主体信息披露义务、运用有目的利用原则来减弱涉外因素对ADR虚假陈述案件不利影响的做法,秉持立法科学性原则规定CDR存托人与托管人信息披露的法定情形,合理借鉴有目的利用原则以缓和CDR与现行虚假陈述民事制度之间的矛盾。
出处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65-72,共8页
South China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