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缓刑中的刑期折抵涉及报应刑论与预防刑论间的对立、应然正义与实然需求间的冲突。缓刑需要但却无法直接适用刑期折抵制度。缓刑中的刑期折抵问题必须区分为原判刑期的折抵问题和缓刑考验期的折抵两部分,前者具有必然性,后者具有变通性。先行羁押期是对原判刑期的预支,以原判刑期为基础的刑期折抵是结算,缓刑考验期是对剩余刑期的变通支付。先行羁押期-原判刑期-缓刑考验期体现的是"预支"-"结算"-"支付"的动态关系。缓刑中刑期折抵的原则是:"先抵后行"、"先抵后并"、"先抵后缓"。
作者
台培森
刘子晨
TAI Pei-sen;LIU Zi-chen
出处
《潍坊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53-57,共5页
Journal of Weifang University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资助项目“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保护机能的冲突与协调”(项目编号:17JJD82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