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护人依法履行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送学义务”,是控辍保学工作得以有效推进的必要条件。由于立法所设定的监护人违反“送学义务”的法律后果缺乏实际拘束力,执法机关在行政督促复学工作中往往面临实践上的困境。而现实中执法机关针对违法监护人所采取的“行政型”或“司法型”的后续治理方式,均因超越现行法律的期待而潜藏着法治风险。在依法治理监护人违反“送学义务”的路径选择问题上,既已提出的两种法律治理方案即在实体上增加法律责任规定和程序上设立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均不具备现实可行性。事实上,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监护人违反“送学义务”的治理实践时,需要充分考虑家庭因素,避免公权力过于能动地直接介入家庭,同时应当建立多领域、多部门联防联控的法律治理机制,从而促进“家内治理”与“家外治理”的有效衔接,以此达致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治理效果。
出处
《天府新论》
2020年第4期149-161,共13页
New Horizons from Tianf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