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较为抽象,措辞相对模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的困难,对法条的理解和适用不尽相同。在此情形下,思维观念和裁判视角对于裁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司法解散的传统定位中,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护机制,虽然有理论和现实中的依据,但其简化了相关利益主体的复杂性,忽视了股东群体和利益的分化,忽视公司的独立价值,应当进行修正。整体主义观念和公司视角具有克服传统观念的优势和遵循团体法性质的独立价值,应当得到认同与运用。
出处
《北方金融》
2020年第6期73-77,共5页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