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现有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法律规定看,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承袭《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创设了许多新的概念和责任承担方式,由此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和争议,而这些问题和争议的出现反映了各方在判断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所遵循的基本理念上存在着偏差,应将“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修复”替换为“恢复原状”、将“恢复环境原状”替换为“恢复原状”、限缩环境侵权责任承担中“恢复原状”的范围,以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的承担方式。
出处
《环境保护》
CSSCI
2020年第15期55-58,共4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18BLRD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