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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保全、举证、质证新规定(一)

New Provisions on Collection,Preservation,Adducing and Cross-examination of Evidence in Civil Proceedings(First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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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不断接到全国各地如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李先生、成都市的刘先生、贵州安顺市的王女士、杭州市的唐先生来电,希望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保全、举证、质证新规定,他们中有蔬菜种子生产者、蔬菜种子批发商,还有蔬菜种植大户。针对上述要求,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作答。由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保全、举证、质证涉及内容广泛,本文是根据行业特点作有针对性的解答,不可能在系列文章中作无遗留的介绍,读者朋友们可直接研学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法律原文。
作者 杨晓峰 YANG Xiaofeng
出处 《长江蔬菜》 2020年第15期73-75,共3页 Journal of Changjiang Vegeta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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