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历了立法层面的间接保护到直接保护的模式转变,以及司法层面的个案探索与规范解释的交替进行的演变轨迹。其基本思路是规制场景的单一化与公民个人信息内涵的扩张。但这种类比隐私权的保护模式已不适应数据开放共享的时代要求以及信息不当滥用的泛化趋势,技术进步也使可识别性标准面临虚化危机。应当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构造、规范射程等多方面进行调整,将犯罪的规制链条向全场景延伸。并引入优越利益原则,将其作为社会公共事件等紧急事态下个人信息开放的正当化免责机制。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14-122,共9页
Jiang-huai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据开放的刑法边界研究”(17CFX022)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