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村“微腐败”主要指乡村基层干部利用自己微小的权力以谋取微利、损害基层群众利益、散播不良风气的腐败行为。乡村“微腐败”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轻微性、易发多发性、群体性和村民对“微腐败”行为容忍度较高。乡村基层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管流于形式,对“微腐败”惩治效果差,以及乡村“官本位”的固有观念、中国传统的人情文化的影响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是乡村“微腐败”的成因。治理乡村“微腐败”,必须坚持清单式“微权力”与问责制相结合,推行双务公开、完善监督机制,高度重视乡村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加强基层法治教育、培育法治文化。
作者
孙杰
蒋紫燕
SUN Jie;JIANG Ziyan
出处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55-59,共5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9BKS032)
中原工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K2019YY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