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冠疫情期间网络互助计划发挥了一定的普惠性社会保障作用,但由此暴露出的法律性质不明、权利义务关系边界不清、会员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也不容忽视。笔者认为宜将网络互助合同认定为新型的网络服务合同,并考虑互助平台以互联网为纽带所形成的社群组织特性,合理均衡多方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同时,有必要建立健全网络互助计划及互助平台运行的规范体系,进一步明确网络互助计划的法律定位,规范互助资金的管理机制,确立不予互助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强化互助会员的权利保障,为行业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制度环境。
作者
段莉琼
方圆
Duan Liqiong;Fang Yuan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25期58-65,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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