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具体法条的规范目的与技术选择之间的关联关系论路径和方法,强调将明确的规范目的与立法技术协调衔接起来,新罪名的设立必须符合规范目的可抽象化整合新罪名的技术要求,既有罪名的修订必须符合规范目的可类型化融入既有罪名的实质条件。"高空抛物罪"不具有独立成罪(名)的充分理由,其属于规范目的可类型化融入既有罪名的情形;"职业催债罪"应进一步类型化为"恐吓罪",其属于规范目的可抽象化整合新罪名的情形,但是应防止现象立法弊端。规范目的与技术选择关系论路径和方法具有重要的立法论价值,有利于提高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质量。
作者
魏东
赵天琦
Wei Dong;Zhao Tianqi
出处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5期56-65,共10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四川大学法学院双一流专项研究课题“刑法解释方法的体系化与教义化探索”(项目编号:sculaw050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