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53条明确将信用监管作为市场监管的措施引入了我国市场监管执法中,以期能够为持续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保驾护航。该文以法经济学为视角以贝克尔的执法震慑模型和最优执法理论为依托,以《条例》第53条为切入,分析市场信用监管背后经济学原理与其所体现的我国监管执法思想。该文重点分析了当前我国市场监管中的信用监管制度及其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贝克尔执法威慑模型和最优执法理论分析,我国当前的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可能存在以下问题:其一,过度震慑导致市场活力不足;其二,信用监管可能导致边际震慑失灵;其三,信用监管有较高的错误成本与执法成本;最后,其可能不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