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的制定和施行离不开人的社会性。作为刑法人文价值的核心内涵,亲亲相隐制度从古到今绵延数千年,强调赋予亲属一定的容隐权,尽管出于国家本位的考量在当代中国尚不存在亲亲相隐的精神和立法,但是,其具有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的合理价值,符合了刑法的谦抑性。因此,亲亲相隐原则的吸收和制度的重构必然是现代刑法人文价值的重要体现。应当分两步重构亲亲相隐的原则和制度,一是通过刑事政策的贯彻,在司法实践中从解释论和程序论角度合理的吸收亲亲相隐的人文精神;二是通过立法,将亲亲相隐制度在法律层面进行重构。有关亲属的范围、相隐的对象以及隐匿的手段需要严格限制,从而构建亲民、务民、利民的现代刑事法律体系。
出处
《克拉玛依学刊》
2020年第4期60-66,共7页
Journal of Kara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