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体测已成为评估各地体育教育发展情况、量化学校体育教育教学实际成效、确定学生体质是否达标的重要手段,学校体测事故时有发生,但对体测事故法律责任的专门研究鲜而有之。通过梳理体育法制体系、归责原则,发现体测事故在责任归责中“自甘风险”不得援引,公平原则不宜适用,且其在事故成因、性质等方面亦有其特殊性。在“依法治体”“依法治校”背景之下,需在宏观上进一步完善体育法律构建,树立正确的事故处理观念;在微观上组织者要全面履行注意义务,利用社会手段转移事故风险。
作者
朱德安
梁青松
ZHU De-an;LIANG Qing-song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37-42,共6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资助项目“‘全民健身’战略背景下京津冀体育健身休闲资源协同发展研究”(TJTY17-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