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营企业是重要的商事主体,也是民营经济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民法典》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奠定了民事法律基础,但是民营企业产权的充分保护仍然需要《商法通则》进一步作为,从而建立起长效的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商事法律机制。《商法通则》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作为空间可分为三个层次:基础层次是从财产法制的维度确保民营企业的营业财产和营业自由;延伸层次是从交易法制的维度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深化层次也是最关键的层次在于审慎认定公共利益的外延和合理划定公权干预的界限,维持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平衡。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118-126,共9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华中师范大学创新项目(2018CXZZ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