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及行为特征三个层面,直接反映自然人独一无二与不可替代性的身体本质特征,将强烈的人身属性与巨大的经济、社会价值融为一体。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隐私性个人信息,单独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可以适用于隐私权规范,但涉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数据控制者则应当适用个人信息相关规范。法律应当平衡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与信息控制者汇聚、加工、处理形成的数据财产之间的利益关系。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商业化利用应当置于经营者—消费者的框架之下,经营者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消费者/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基于公共利益目的收集和公开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符合比例原则要求,兼顾收集和使用目标的实现与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11-120,共10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ZGFYZDKT2019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