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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受让方对于受让前公司债务的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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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公司内部股权、资本变更并不彩响其主体资格,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主体概括承受。股东受让一人公司后,对非其经营期间的债务,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时,应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 王刚 丁雯雯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32期74-76,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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