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全生产法》主要通过强化监管机构的职能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的方式来规制生产安全问题。但是在矿山安全领域,监管机构因自身局限性难以充分履行监管职责,矿山企业缺少有效监督,使得我国仍处在矿山安全事故易发阶段。美、澳、南非等世界主要矿产大国也曾经历过这一时期,三国有关矿山安全的政府规制路径各具特色。文章将重点介绍美国、澳大利亚、南非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矿山安全生产政府规制的发展设想。
出处
《宁夏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第12期60-64,共5页
Journal of Ningxia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