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的发展呼唤由立法论到解释论的研究方法转型,由建构性质的学术研究转向监察程序内部构造的学理解释是当前更为迫切的任务。初步核实不仅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而且考察的结论可以普遍适用于监察程序内部构造。初步核实在制度设计上游走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之间,具备“监督与调查衔接”的架构,其衔接性的特质决定了初步核实中的证据材料既可以作为实体处分的依据,又可以进入立案审查调查阶段。这种制度架构的背后,是监察程序“实体与程序并重”的二元功能:初步核实的实体功能具有独立性,不依附于监察程序中的其他环节,具体表现是直接根据初步核实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分建议;初步核实的程序功能具有依附性,具体表现是为立案与否进行前置性的准备。
出处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228-236,共9页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编号:19AZD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