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的电子公证实务发展较为迅速,但与之相应的法制建设较为落后,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对电子公证证明力纠纷、电子公证带来的新风险的讨论。国内外对电子公证的发展都遵循着与传统公证整体一致性和合理控制新风险的总体要求。在我国的电子公证法制建设中,落实前述要求就是要坚持公证员亲历原则、用户知情及同意原则和数据安全可信原则,保障电子公证的证明力,解决电子公证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问题,将电子公证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作者
邓矜婷
周祥军
Deng Jingting;Zhou Xiangjun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年第6期52-65,共1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金
2018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精准公共法律服务支撑技术与装备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8YFC083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