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规制范围的实质扩张才是犯罪化.预防刑法立法扩张并不意味着新法益的创设,而是通过刑法的早期介入实现对法益的前置化保护.预防刑法不是风险理论的特有产物,但是,风险理论在强调对风险的防控上与预防刑法具有一致性.刑法保障人权和维护安全的双重面向应并重,预防刑法正是刑法安全价值的体现.预防刑法自身存在的法治危机如象征性立法、情绪化立法、一罪二罚等风险值得警惕,但不应过度放大.预防刑法的立法扩张应向法益中心主义复归、且不能突破罪责原则.与此同时,在我国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二元违法体系的立法模式下,预防刑法的立法边界应充分考虑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及轻微犯罪分流、出罪机制的有效衔接.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1期114-127,共14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