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证券领域金融犯罪的有效治理,及时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这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稳定、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信息化时代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发展,以高频交易为代表的证券交易技术蓬勃发展,利用高频交易等算法优势进行证券操纵的行为也日益增多。高频交易下的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刑法定性差异化、操纵行为入罪标准复杂化、主观认定客观化等现实挑战。应进一步优化刑事司法认定的思路,将"滥用优势"界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本质特征;在入罪标准的判定上,要以市场优势的滥用作为违法所得认定的基本原则,并坚持整体性评价的判断方法;对"不以成交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的认定,要科学适用刑事推定规则。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05-119,共15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北京市金融领域腐败犯罪防治长效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FXC0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