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池”是数据共享的重要表现形式,对提高经济效率、鼓励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促进竞争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大规模数据的集合也将为市场竞争带来挑战和不确定性。经营者可能会通过“数据池”进行敏感数据信息的交换,促进卡特尔共谋的达成和实施,将数据优势限定在少数成员手中造成数据封锁,从而限制、排除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数据池”共享行为可能产生的竞争隐患多来自垄断协议。考虑到“数据池”的复杂性,在评估“数据池”共享行为的竞争效果时,应在一般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数据池”成员间竞争关系、“数据池”共享的数据种类、“数据池”约定的分析工具、“数据池”的开放程度以及“数据池”的消费者损害等因素。
作者
时建中
王煜婷
Shi Jianzhong;Wang Yuting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23-130,共8页
Jiang-huai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