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官员额制暨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后,检察官助理的职责范围一直不甚明了,尤其是检察官助理协助检察官出庭中能否发言以及能否独立出庭未得以明确,导致实践争议较大。本质上,只要不涉及对案件实体或程序上的决定、处置等只能由检察官行使的事项,检察官助理均可代为履行。程序操作上,检察官助理独立出庭仅以速裁程序案件为限;与检察官共同出庭时,检察官助理的补充发言则受到许可程序、内容从属性以及必要性的限制。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38-41,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