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垄断纠纷是否可仲裁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密切,垄断纠纷可仲裁性问题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包含反垄断法与仲裁制度两个考察视角。从反垄断法视角来看,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经济效率、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三个价值目标。承认垄断纠纷可仲裁性有助于上述三个价值目标的实现。从仲裁制度视角来看,现有理论并不认为具有公法性质的垄断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可以通过垄断纠纷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为标准构建垄断纠纷仲裁制度。同时利用适用范围限制和司法审查机制保障垄断纠纷仲裁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从适用范围出发,经济性垄断纠纷与国际垄断纠纷更具可仲裁性;从司法审查制度出发,对适用“核心限制”的垄断纠纷应采用实质性标准,对适用“合理分析”的垄断纠纷应采用形式性标准。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71-184,共14页
Ecupl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