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游戏中,倒卖网络虚拟游戏币的人俗称"银商"。银商利用网络游戏买卖虚拟游戏币,名为游戏实为合意后的买卖交付行为,因不具有偶然性而不属于赌博,故不能依据银商的组织、聚集行为认定其构成传统开设赌场罪或者赌博罪。倒卖虚拟游戏币的行为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行为对象的不同,买卖虚拟游戏币的行为可分别认定为网上开设赌场共犯和赌博罪共犯。银商帮助行为呈现 "一对多"的特点,对多个帮助行为整体上评价为共犯的连续犯、集合犯,同时以限制从属说为依据,对连续共犯的罪量要素实行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限缩。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1年第8期16-23,共8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