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共同构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体系。关于内部制度衔接,相关司法解释虽然简单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轨模式,但制度重复、制度冲突等问题并未解决,亦未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纳入衔接范围。基于整体统一的立场,需要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纳入衔接范围,构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先的逻辑顺位体系。该逻辑顺位的设定旨在衔接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救济,保证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虽然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轨模式,但仍需界分二者不同的价值特色。前者重在事前监督,预防造成重大环境损害的行为;后者重在事后监督,填补政府环境执法缺失。
基金
2020年江苏省实践创新计划项目“行政公益诉前程序不作为研究:基于19份案例的思考”(SJCX200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