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以及侵害人身权益的犯罪中,动物为作案工具的情况较多,其中大部分作案动物应认定为犯罪工具,但判决却对其遗漏或模糊处理,不利于犯罪预防以及社会治理。问题的解决应从“违禁品属性”“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再犯可能性”三个方面加强对动物是否为犯罪工具的实体法评价;程序上,针对先行处置不当、审判便利主义等问题,则应以证据优先为原则完善动物扣押管理条件,运用证据开示制度转化证据、缩短动物管理期限,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拓展处置路径等,解决动物管理与处置难的问题。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72-76,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