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虽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电子数据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在搜查、扣押、提取和审查等方面依然处于不专业甚至混乱状态。为了使电子数据搜查扣押权得以规范化行使,应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专业性等四个方面对搜查扣押权进行规范化规制,并对侦查失范行为下提取的电子数据予以相应的程序性制裁,并以此反向促进规范化规制。
作者
谢甜甜
叶青
Xie Tiantian;Ye Qing
出处
《海峡法学》
2021年第2期111-120,共10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2016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刑事庭审质证规则研究”(项目编号:16BFX07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