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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中的“危险”本质辨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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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界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所规定的犯罪属于实害犯的观点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是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所规定的犯罪究竟属于抽象危险犯,还是具体危险犯仍存在争论。®明确妨害公务罪中的“危险”本质,事关政府治理、公民权利与刑法价值的实现,对于正确适用该罪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 吴婧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出处 《人民检察》 2021年第11期57-59,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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