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完全采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最新司法解释,而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合意”表达方式存在理解分歧,简单以“数额”作为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决定性标准,对债务用途审查标准不一。为平衡好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的权益,未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在适用中,“合意”认定标准可适当扩张,把握好“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内涵,以“确定共同受益”原则判定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并重视“债权人善意之债”规则的运用。
出处
《克拉玛依学刊》
2021年第2期74-79,共6页
Journal of Kara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