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缘起在传统的法学研究中,法律的主要目标和价值被限定为公平和正义,因此无论从制度还是行为上来看,绩效都没有成为法律重点关注的因素。1从财政制度的本位出发,财政运行可能产生的效果具有综合性,至少包括了经济、法律以及管理三个维度。其中,财政的经济效果属于财政学和税收学的研究范畴;财政的管理效果是考评财政行政管理的指标。法律维度上的财政绩效是财政运行的法律效果,换言之,财税法律体系一般被认为是以公共财产的取得、分配和使用过程为主要规范对象的制度框架,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财政运行的形式和过程的法律效果。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21年第3期167-176,共10页
China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公共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12AFX013)的终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