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合规”并不是一个刑法教义学概念,国内使用“刑事合规”一词更多的是基于误读也更容易造成误解。美国法律实践中的“合规计划”以及后期的刑事化倾向,是各国推崇的“刑事合规性”的起源。“合规计划”并不当然是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最佳选择,美国“合规计划”由企业的自治逐渐开始被赋予刑事诉讼价值,继而被上升为法定义务直至刑事义务,并具有了域外效力。我国在借鉴“合规计划”过程中,需要关注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差异,从法律义务设定、刑罚制度改革、刑法域外效力等方面完成立法的修改,才能有效实现“刑事合规性”。而这一过程无疑会加重刑法义务、促进刑法犯罪圈扩张,我们需要审慎对待,并辅之以配套机制的改革。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73-180,共8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集资型金融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的完善问题研究”(项目号:13CFX04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