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组织协商是国家治理体系下民主协商的渠道之一。从国家治理视野来看,社会组织与政府的购买服务关系、政协中界别之间的话语权差异、社会组织内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向心力不足以及人民群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基础都影响着社会组织在参与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甚至国家治理中的整体效能。因此,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治理中的作用,进而在政协设置社会组织协商界别的实践,需要从党领导下的政府、政协、社会组织以及人民群众四个治理主体来分析影响其实践效能的因素,进而寻求社会组织界别设置与四个治理主体之间相互推进的路径。
作者
经凤
王栋
JING Feng;WANG Dong
出处
《岭南学刊》
2021年第5期42-49,73,共9页
Lingnan Journal
基金
重庆工商大学科研创新项目《社会组织协商的界别实践及其效能研究——基于我国20个地区相关界别的多结构分析》(编号:yjscxx2020-094-55)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形势下我国社会组织界别协商建设研究》(编号:15BZZ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