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依据论是全部税收理论的基石。税收依据论的前提是国家观,不同的国家观形成不同的税收依据论。"利益说"和"义务说"秉持资本主义契约论国家观和有机体论国家观,具有制度和国度特殊性,不能照搬照抄于社会主义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依据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为指导,并明确全体公民为税收主体;公民税收权利是社会主义国家税收的核心和首要环节,派生并规定国家税收权力;公民税收义务是其税收权利的要求和实现。通过国家税收权力的行使,公民税收权利和税收义务得以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依据就是公民"权利的义务"。"权利的义务"税收依据的实践价值取向,包括充实和完善公民税收权利、规范国家税收权力、统一公民税收权利与税收义务。
作者
王玉玲
李许臻
田颖爱
Wang Yuling;Li Xuzhen;Tian Yingai
出处
《税收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7,共7页
Tax and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民族自治地方资源税扩围的制度设计与影响评价”(批准号:17BMZ135)阶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