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数字平台市场,大型平台企业对初创企业的大量并购已掀起全球性浪潮。传统评估标准在新业态下陷入效果失灵、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平台垄断缺乏监管,以致造成大型平台企业在并购初创企业的实际操作中长期逃脱反垄断审查,经常出现"扼杀性"的情况。因此,我国应从行为、目的和效果三个方面对大型平台企业并购初创企业或新兴平台的行为进行违法性判定,并做出符合实际的规制路径:首先,要通过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加强事前审查;其次,要通过完善反垄断执法方式优化事后评估;最后,还要通过倒置举证责任分配加强事中执法。
出处
《长江论坛》
2021年第5期69-75,共7页
Yangtze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竞争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AFX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