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一)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的;(二)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四)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不同意量刑建议的。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F0002-F0002,共1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