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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续)法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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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一)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的;(二)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四)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不同意量刑建议的。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F0002-F0002,共1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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