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赋予了公安机关配合监察机关执行留置措施的义务,公安机关基于监察机关的要求以配合者身份配合留置,监察机关具有留置和提请配合留置的决定权,公安机关具有配合留置的决定权。配合留置的启动应以依法提请配合留置为前提,即监察机关提请公安机关配合留置的条件、主体资格、对象、事项均应符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行使配合留置决定权也主要是体现对这些内容的审查,其审查应当包括形式审查和实体审查。
出处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35-41,共7页
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2019年度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监察法实施中的公安配合义务与实现机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