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侦查中,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促使侦查行为与侦查对象之间的强因果关系逐渐转化为泛相关关系。这在拓展侦查取证范围的同时,也可能会催生出侵犯公民隐私权和财产权的新型风险,尤其体现在电子数据搜查、扣押中概括式取证方式对侦查对象特定性原则的冲击。对此,如何判断电子数据储存介质和电子数据的相关性成为界定电子数据取证范围的关键要素。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对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的相关规定仍仅停留在以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可靠性为核心的技术操作层面之上,并未形成以保障电子数据持有人权利为核心的程序规则。因此,有必要通过明确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性内容来合理限定侦查人员的取证范围,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与相关性要件配套的程序适用体系。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64-73,共10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