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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车为名的受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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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典型案例]余某某,中共党员,A市B区城市管理局原党组副书记。2015年7月,在该局承租私营业主李某某的物业作为仓库和停车场时,余某某利用分管后勤、负责财务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李某某提供关照。事后,余某某向李某某表示,因为公车改革,自己用车不方便。李某某遂以公司职员何某某的名义竞拍车牌指标,购买小汽车一辆,并“借”给余某某。后余某某将该汽车交给情人张某长期使用。2018年9月,余某某因知道李某某被监察机关调查,担心受到牵连,遂将汽车还给李某某,同时送给情人张某20万元作为补偿。
出处 《党风》 2021年第12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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