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序良俗”原则等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问题一直是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领域的热点话题,其适用与作为法学方法的法律解释相联系。在概括性条款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交锋,而这种紧张关系实际上是由法律解释的自身的局限造成的。既有的法律解释的顺位并非一种强行适用的规则,不同的规则实际上并没有绝对必然的优先顺位。在需要进行法律解释的场域中,结果往往在解释之前就已经形成,而法律解释所扮演的角色是在法律事实与结果之间搭建一座联结的桥梁,使判决的结果具有合理性,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增加判决方案的可接受性,而这种可接受性是以实现法律的社会价值为鹄的。因此,对于概括性条款的法律解释应当建立在对于法律的共时性与历时性考察的基础之上,从时空的角度去认识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效果的差异性,对可能出现的不同结果进行取舍,寻求最符合当下社会利益的判决结论,从而实现良法善治。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第1期152-155,共4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