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标准模糊,股权变动的节点未明确,股权转让多有纷争。就静态的股东资格确认标准而言,法院结合实质与形式要件确认股东资格,但此种判断标准使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判断转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效率降低且容易承担过重义务。因此,建议以股东名册为准确认转让人的股东资格,使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一致化。就动态的股权变动节点而言,以公司收到受让股权通知且同意为准。为稳定权利状态,公司应及时变更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登记记载,由此形成股东资格认定动态与静态标准的紧密衔接。
出处
《西部学刊》
2022年第1期97-100,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