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规范的类型区分一直是研究民法规范理论时面临的重要议题,依其分类标准不同可区分为多种类型,最为典型的就是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区分,但这种简单的区分已无法适应现实需要。以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为标准来区分的简单与复杂的规范分类因不够精简应予修正。民法规范应以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分类标准,据此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倡导性规范与授权性规范。准确适用法律需要对法律规范的类型进行识别并妥善把握不同类型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区分主要表现在能否为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倡导性规范因其无法作为裁判规范而与其他规范类型相区分,授权性规范依当事人申请得以适用成为其显著特征。
出处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6期53-61,共9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