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化了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特殊保护,使我国涉性犯罪的刑事法网更加严密。本罪保护的法益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健康发展;对本罪规定的"发生性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但基于体系解释,应当与强奸罪关于"发生性关系"的理解保持一致;在界定本罪负有照护职责的主体时,应实质判断双方是否基于照护形成一定的特殊信赖关系;双方之间一般会因照护而形成紧密的生活共同体,能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未成年女性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本罪与强奸罪之间不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应将第二款理解为注意规定。
作者
王海桥
范晨
Wang Haiqiao;Fan Chen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1年第6期18-25,共8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