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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是否需要进行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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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后,会影响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既然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补选,而不是必须补选,所以是否补选,可以由各地根据法律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决定。一般而言,出现以下情况可以依法进行补选:一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经过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3人或虽然达到3人以上,但是尚不足应选名额;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3人的。
作者 闵竺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乡镇论坛》 2022年第4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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