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务中对违法性认识理论的适用存在争议,究其原因,在于违法性认识理论的适用方法与步骤不清晰。在责任主义原则与刑事政策精神的张力之下,应以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为理论核心,明确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与考察路径。首先,应明确判断标准,区分"个别人标准"与"类型人标准";其次,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怀疑行为合法性的机会,采用两阶段的判断方法,从客观到主观逐步判断;最后,考查行为人是否已尽查明法律的义务。完成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考察后,为协调理论与实践的差异,不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时,应定罪免刑;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时,根据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大小从轻或减轻处罚。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2期35-39,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